國資委最新回復:國有資產轉讓無論金額大小均需要評估嗎?產權轉讓的評估報告使用規則是否適用于企業增資業務
訪問次數:3805次 發布時間:2025-08-05
1.關于《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的有效性及適用問題的咨詢
問題:
請問《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及《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目前是否仍然有效?
回復: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及《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仍然有效,兩文件適用范圍均包括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
2.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方式問題的咨詢
問題: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令”)第48條的規定,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1.“一定金額”是否有明確的標準?
2.對于“一定金額”以下的國有資產轉讓,是否可以直接采用非公協議的方式, 無需審批?
3.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是否無論金額大小均需要評估?
回復:
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明確,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資產轉讓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實踐中,國家出資企業應當結合本企業所處的行業、子企業情況、資產類型等合理確定"一定金額”的具體標準,指導各級子企業嚴格按照本集團管理制度進行資產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進行重大資產轉讓的,應當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規定的情形對轉讓資產進行評估或估值。
3.關于國有企業增資事項評估報告使用相關問題的咨詢
問題: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前期問答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則》,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項目可在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完成首次正式信息披露即可。
信息披露期滿12個月未征集到受讓方的需重新履行審計評估程序,則首次正式披露后12個月內仍可使用該評估結論。
該規則是否適用于國有企業增資業務?
回復:
企業產權轉讓和企業增資屬于完全不同的經濟行為,企業的目的和訴求不同,因此適用的操作規則和市場慣例也不同。
企業增資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規(2025〕17號)中企業增資相關規定要求進行,不適用產權轉讓相關規定要求。
4.關于貿易業務定義問題的咨詢
問題:
國資發財評規(2023)74號文《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中,“本通知規范的貿易業務指為賺取購銷差價從事的“兩頭在外”(原始采購端、最終銷售端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的商品買賣活動,不包括圍繞生產開展的采購、銷售以及子企業之間的內部貿易業務”。
請問:
子企業之間的內部貿易業務,是否屬于也屬于貿易業務,是否屬于非“兩頭在外”的商品買賣活動,為何這類業務未納入本通知規范范圍內?
回復:
根據《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 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3)74號)有關規定,同一中央企業集團所屬子企業之間的內部貿易業務屬于貿易業務,因在集團合并層面抵銷,不屬于本通知規范的“兩頭在外”的貿易業務。
5.關于調價后的公示日期問題的咨詢
問題: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中提到的信息披露時間,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25〕17號)第82條提到的信息披露時間不一致,《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25〕17號)第82條首次信息披露轉讓底價低于1000萬元的,公告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二者是否沖突?
回復:
為進一步優化交易流程、提高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效率,針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關于降低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產權轉讓、資產轉讓項目,《關于印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5〕17號,以下簡稱17號文件)縮短了重新披器信息的時長。
根據您所提問題,轉讓項目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按照17號文件有關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