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代監事會后,審計委員會具體怎么運行
訪問次數:3716次 發布時間:2025-08-20
2023 年 12 月 29 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該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公司法在主要內容上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對公司治理結構變革提出了較深刻的要求,因此我們業內通常把這部法律稱為“新公司法”,其中主要一點就是取消上市公司監事會、代之以審計委員會的內容。
一、關于取消監事會的法律依據
1、新公司法中的具體規定
新公司法涉及到取消監事會代之以審計委員會的要求主要出現在第69條,第121條,第176條,對不同類型的公司取消監事會提出具體的法律依據。其中為了避免出現一刀切的問題,新公司法只是提出“可以取消”的具體條文,并且明確提出到底是否取消還需要看“公司章程”的具體約定。
新公司法中關于取消監事會的具體條文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取消監事會并不是公司法對企業提出的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是一種選擇性的要求,那么對于受到各類監管的企業(如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等)到底應該怎么執行這些具體的法律文件呢?到底要不要取消監事會代之以審計委員會呢。根據新公司法的相關配套文件我們可以看出某些相對具體的規定。
2、上市公司取消監事會的具體法律規定
首先從上市公司來看,沿襲著新公司法的頒布以及法律修訂內容的落地,證監會等機構通過發文以及修改相關監管文件的方式,對上市公司是否取消監事會做出了具體的要求。
證監會對取消監事會的重點法律文件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對于上市公司是否取消監事會,證監會已經在新公司法的支持下明確提出了取消監事會的規定,并根據具體情況做出了具體的過渡性時間安排。那么這一段時間就是留給各個上市公司以及準上市企業去修改公司章程,適應證監會新的監管要求的時間周期。
3、國有企業取消監事會的具體法律要求
那么除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提出取消監事會的具體要求之外,國務院相關機構也對國有企業取消監事會、并代之以審計委員會的履職做出了相應的法律要求,這其中包括的內容有國務院國資委發布的文件要求,也包括國務院金融監管局發布的相關文件要求。
根據以上的文件要求,主要的規定對象集中在對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的規定要求,而對于國有股份沒有占主導地位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并沒有提出具體的規定與要求。
二、監事會取消后,審計委員會如何取代
根據《新公司法》的具體要求,在監事會取消后,審計委員會將全面取代原屬于監事會的具體職能,那么到底有哪些職能可以取代,審計委員會未來到底應該承擔哪些職能,具體應該如何履職呢,下面我們就以上市公司為例逐條進行具體對比。
1、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監事會有權根據相關人員的提議以及自己的判斷,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根據新公司法的征求意見稿,在取消監事會之后,該職權就將轉移到審計委員會。這一規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得到了明確的規定。
2、主持召開股東會
根據《公司法》第63條約定,股東會由董事會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職時,由監事會主持。當監事會取消后,這種職能就轉移到審計委員會身上,這一條在《章程指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3、向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的權力
根據《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有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的職權,根據征求意見稿,在取消監事會之后,該職權轉移到審計委員會。見《章程指引》。
4、對公司財務情況和董高履職進行監督職權
根據《公司法》約定,監事會有權審查并監督公司財務狀況,并有對董事與高級管理者監督的權力。其實這個權力在原《公司法》中也部分的授予了審計委員會,但是在取消監事會之后,這個權力就完全轉移到了審計委員會。這一條在深主板《規范運作》征求意見稿中得到了明確的要求。
5、要求董高提供履職報告的權力
根據《公司法》的約定,為了監督董高人員的履職狀況,監事會有權要求董高人員提供履職報告的權力。當監事會取消后,這項權力就全部轉移給審計委員會。這一條在深主板《規范運作》征求意見稿中得到了明確的要求。
6、對董高起訴的權力
根據《公司法》規定,董高人員如何損害股東或者公司利益,監事會可以就此情況向人民法院對董高人員提起訴訟。當監事會取消后,這項權力就全部移交給審計委員會。見《章程指引》。
7、提高審計委員會會議記錄重要性
作為董事會下屬專業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并不是上市公司資料公開的重要文件,但是在新公司法頒布后,由于承接了監事會的全部職能,因此審計委員會的會議記錄也成為重要的法律文件,得以隨時供股東查閱。這一點在深主板《規范運作》征求意見稿中有明確規定。
三、關于審計委員會的地位與產生方式
由于新公司法剛剛生效不久,相關的配套法律文件也在緊鑼密鼓的修改以適應新公司法的要求,雖然這些文件對審計委員會的職權做出了相對明確的規定,但是仍然有許多重要的問題沒有在目前的法律配套文件中得以澄清,其中主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法中的地位以及產生方式。
從目前來看,審計委員會的成員都應該是公司董事,這個是毋庸置疑的,而審計委員會的產生方式仍然是董事會選舉產生的。這樣的處理方式就留下了一個BUG,也就是審計委員會如何對選舉產生他們的機構中的人員行使公平公正的監督權,這種監督權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行使,這顯然不符合法律中的基本原則。
而且審計委員會在新公司法中仍然明確的稱為“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根據上文分析,這種說法總是或多或少的感覺比較別扭。所以說,隨著新公司法配套法律文件的不斷完善,不排除未來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審計委員會的方式。如果真是這樣,從選舉產生到職能承接就應該與監事會取消形成了完全配套的具體法律要求閉環了。